案例:被告人斯考特在某工程學院國際交流學院進修漢語期間,委托“安竹拉”代領從某非洲共和國郵寄給其的包裹。“安竹拉”在接收包裹時被偵查人員查扣,包裹內藏匿大麻葉16盒,凈重7456.1克。斯考特到案后稱不知道包裹內藏有毒品大麻葉,該包裹是受人委托轉寄給他人。
本案關于定性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斯考特主觀上明知包裹內藏匿毒品,其行為不構成走私毒品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本案沒有相應的直接證據,但基于在案的間接證據能夠證明斯考特主觀上的明知,應當以走私毒品罪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區別于傳統的以旅客攜帶、貨物運輸為主的毒品犯罪,通過“人貨分離”的方式利用國際郵件實施毒品走私犯罪,隱蔽性較高,作案風險較小,行為人反偵查意識也較強。通常在行為人“零口供”的情況下,應當通過間接證據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在確保案件結論正確性的情況下,還需要謹慎對待被告人的辯解,從證實和證偽兩個方面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首先,正向審查。根據在案證據,建立被告人與毒品之間的密切關聯性。一是在本案中,毒品信息均指向被告人斯考特,毒品的收件人是斯考特,包裹快遞單上預留的收件地址和收件電話是斯考特本人信息。二是在包裹從國外寄出之后,斯考特多次讓在中國國內的趙某某幫忙查詢快遞信息,說明其非常關注包裹及包裹對其本人的重要程度。三是偵查人員在斯考特暫住的留學生公寓查獲疑似大麻葉,該大麻葉與涉案包裹內的疑似大麻植物一樣,均含有大麻成分,外觀都是采用相同小塑料包裝袋分裝,說明斯考特日常生活與毒品接觸密切,毒品來源同一。此外,斯考特系吸毒人員,對毒品具有認知能力。
其次,反向求證。根據邏輯法則、經驗法則進行推定被告人主觀明知。一是涉案快遞包裹快遞單上收件人信息不全,未預留收件人姓名,且包裹用食品外包裝進行偽裝,入境申報品名為“COMPLEMENTTS”(調味品),采取隱蔽和假冒偽裝方式進行快遞,說明被告人斯考特主觀上具有逃避檢查的故意。二是斯考特讓人代領包裹時言行異常。斯考特在趙某某明確告知逾期后包裹仍可領取的情況下,仍先后多次聯系“RIZEER”(吸毒人員)和“安竹拉”代為領取,且從斯考特與“RIZEER”的對話錄音中反映出斯考特對快遞點附近的車輛、人員等情況十分敏感,一再叮囑讓“安竹拉”將包裹放到其寢室,不要將此事告知他人。斯考特的一系列反常行為充分反映出其明知包裹內藏匿有毒品而害怕被人發現。三是斯考特逃避偵查行跡明顯。在包裹即將到達上海前,斯考特無正當理由離開上海、更換手機號碼,其對手機丟失的辯解與客觀實際不符,恰恰說明其有意逃避偵查的主觀心態。
最后,幽靈抗辯證偽。通過加強對被告人無罪辯解的審查,排除案件的合理懷疑。斯考特一再辯稱是受某非洲朋友委托代收的,該包裹要轉交該朋友在異地的兄弟。該說法明顯站不住腳。一是斯考特無法提供相應的所謂兄弟收件人和收件電話等線索。二是按照常理,包裹從境外寄到境內,寄件人可以直接寄到兄弟,無需繞道上海再轉寄。三是證人趙某某、“安竹拉”和“RIZEER”等人證言中多次提到,斯考特讓他們代收包裹時從未說過包裹是他幫人代收情況。四是斯考特一方面辯解包裹是某非洲朋友轉寄給他并委托他轉交給朋友兄弟的非洲食物,另一方面在委托趙某某代領包裹時又稱是某非洲朋友郵寄給其本人的非洲食物,前后辯解自相矛盾。
通過對全案間接證據的審查,運用正向推理、反向求證的審查方法,建立起間接證據之間的關聯性,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使證據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同時,加強對被告人無罪辯解的審查,排除案件的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結論,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
日前,上海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斯考特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驅逐出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