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刑事律師看因為精神病人犯罪不僅是一個特殊的犯罪主體,也是一個難以把握的司法實踐問題。特別是,精神病患者或使用精神病患者進行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的頻繁發生也成為危害社會的嚴重問題。如何消除干擾,準確懲治犯罪,必須全面正確地掌握刑法總則的若干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
《中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當精神病人無法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有害結果的,經法律程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本條的正確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必不可少。一是經法律程序確認;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必須處于發病狀態;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完全喪失識別或自我控制能力。
《中國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犯罪的正確認識,應當經法律程序確認,不承擔刑事責任。
所謂法律程序,是指由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的具有法律資格的精神病鑒定部門,按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進行鑒定并作出結論。委托人應當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這不是唯一的依據。享有判決權的人民法院仍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情節進行綜合判斷。還應注意的是,在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經常遇到許多精神病人的家屬和監護人,認為犯罪人是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病、家族史、懷疑或治療,要求農村、街道、社會團體和鄰居證明犯罪時患有精神病,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未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證明,由于沒有法律效力,不應采納,這些精神病人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應充分理解,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處罰有兩層含義。一是與正常人沒有區別;二是法律明確規定,處罰可以酌情減輕。根據目前治療精神病人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中占很大比例。根據刑法的規定,處罰不能減輕或減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滿足本法的立法意圖,充分正確地理解。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把握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罰。應當適用完全喪失識別能力或者自我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或者適用部分喪失識別能力或者自我控制行為能力的刑法處罰條款。刑法總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立法的初衷,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具體表現和情節來判斷。
精神病人家屬、監護人和政府的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對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照顧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治療。根據刑法,只有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責令其家屬和監護人履行刑法總則規定的法律責任。這應該有兩層含義,一是精神病人家屬,監護人沒有民事責任,但有法律責任;另一種是精神病人家屬,監護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病人沒有賠償能力,應當承擔預付款或者賠償義務。
人民法院仍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是否接受。核心是核實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處于發病期,是否完全喪失識別或自我控制行為的能力,并通過審判對案件進行全面、全面的判斷。嘉定區刑事律師舉例,在某些情況下,一名精神病人對穿梭在路上的車輛視而不見,拿著棍子和其他物品,導致許多汽車在碰撞后死亡并傷害了幾個人。與此同時,精神病人的肋骨折被車輛撞擊,暴露在皮膚外,但仍然毫無感覺地奔跑。本案證實,精神病人的犯罪狀態符合犯罪的構成要求,屬于完全喪失辯護或自我控制能力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鑒定確認,依法確認和接受,適用刑法第十八條,犯罪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掌握精神病人犯罪的要素,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自我控制行為的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識別或自我控制行為的能力喪失,這是適用本法的主要條件之一。對于這類精神病人的犯罪,處罰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輕處罰可以輕處罰,而不是限制性規定,可以輕處罰。司法實踐應當結合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是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這些精神病人的犯罪能力也很難控制。例如,一些精神病人只殺了一把刀就停止了,害怕被害人的叫喊和停止;一些搶劫他人的財產只對紙幣或錢包感興趣,但他們不知道如何逃跑;一些人在犯罪中被受害人咬傷、感到疼痛或逃跑;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判斷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自我控制能力。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結果和情節,處罰可以減輕或減輕。精神病人有罪處罰的,受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政府責任方面,刑法明確規定,只有必要時,才能產生政府強制醫療責任。嘉定區刑事律師在這方面,必要時,法律界存在很大的爭議,各地的執行情況不統一。作者認為,所謂必要時,應當是精神病人沒有家庭、親屬(包括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委托監護人、社會團體)或家庭。監護人真的不能照顧和長期失控的精神病人,政府應該強迫精神病人。刑法中提到的政府沒有具體指出它是什么級別的政府。所謂的政府只能是鄉鎮以上的政府部門,才能是行政意義上的政府。當然,立法意義上負責任的政府是精神病人的地方政府,即地方人民政府。但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單位和社會是否為一級政府也應履行強制性醫療責任,與立法不矛盾。對于強制性醫療,應當是指無需協商許可,強制將精神病人送往醫療精神病人專科醫院。不履行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政府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