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支付的便利,使用現金的頻率越來越低。有些商家干脆不收現金,只接受移動支付。而商家拒收現金,給很多不習慣使用移動支付的消費者造成了不便。商家不收現金、不找零等霸王條款也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果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投訴?商家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拒收現金的行為違法
拒收現金損害了人民幣現金的法定地位,也剝奪了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尤其是老年人和一些無法使用手機的群體,其權益受到的侵害程度更大。不收現金的行為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的公告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統稱現金)。重點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 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2、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
3、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4、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遇到拒收現金的商家如何投訴?
消費者發現商家拒收現金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通過撥打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熱線、就近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反饋等方式,及時向人民銀行反映。此外,對于故意毀損人民幣、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要求收兌或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等行為,公眾可積極主動向人民銀行、公安部門投訴舉報。
拒收現金受到怎樣處罰呢?
拒收現金的可能將面臨行政警告等處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告,對于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行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如果在一個月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行為的,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收現金被罰款
日前,央行公布2021年第三季度對13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0元至50萬元人民幣不等,包括交通、水電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大型商超、景區、停車場、保險公司等。
對于不懂移動支付的消費者來說,拒收現金則代表著無法消費,這也妨礙了消費活動的進行。網絡支付是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但是卻不能代替現金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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